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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监管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公开征求《海关总署关于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监管要求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监管,更好适应出境竹木草制品贸易发展需要,海关总署制定了《海关总署关于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监管要求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该公告正式实施后,《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同步废止。现就《征求意见稿》有关内容和是否存在影响公平竞争事项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在本页面底部“我要建议”文本框内填写相关意见建议,然后提交。

二、电子邮件:pqdgacc@126.com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 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邮政编码为: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关于公开征求《海关总署关于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监管要求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9日。

附件:《海关总署关于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监督管理要求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海关总署关于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监督管理要求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海关总署

2026年4月9日


海关总署关于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监督管理要求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有害生物跨境传播,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制定本公告。

一、检疫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二、产品范围

本公告所称竹木草制品,是指以竹、木、藤、柳、草等为原料,经过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有害生物的产品。

三、注册登记

(一)输入国家或地区对输入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有注册登记要求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出注册登记申请。

(二)注册登记的条件、流程、期限等按照海关有关行政许可规定执行。

(三)注册登记有效期为5年。

(四)海关总署负责对外推荐注册登记,并统一公布企业名单。

(五)输入国家或地区对输入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无注册登记要求的,企业无需向海关申请注册登记,已取得注册登记的,海关依法撤回注册登记。

四、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一)出境竹木草制品货主/发货人(以下简称“货主/发货人”)应当依法承担出境竹木草制品的质量安全和防疫主体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如实向海关提交相关材料和信息,配合海关监督管理,接受社会监督,承担法律责任。

(二)货主/发货人的代理人应对委托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不得伪造、变造申请/申报材料或超越授权范围开展活动。

(三)货主/发货人应当确保出境竹木草制品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要求。应对出境竹木草制品进行产品检查,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数量、验核日期、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并妥善保存相关验核记录、采购凭证等,确保产品来源可追溯。相关记录及凭证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五、出境检疫

(一)海关根据产品风险等级、海关企业信用等级、输入国家或地区检疫要求等,对出境竹木草制品实施风险分级分类管理。

(二)竹木草制品出境前,货主/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向货物的生产加工或存放场所所在地海关办理检疫申请,按要求提交贸易合同或协议等材料(按照规定可以免于提交的除外),准确填报生产加工企业的注册登记信息,提供《自检合格保证》(见附件)。

(三)海关依法对出境竹木草制品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或者经除害处理等技术整改合格的,准予出境,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单。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等技术整改的,不准出境。

(四)货物运抵出境口岸时,海关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实施口岸检查,核查货证是否相符。符合要求的,准予放行;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放行。

六、监督管理

(一)货主/发货人、代理人、生产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根据风险评估结论,可依法采取提高抽查比例、暂停受理产品出口申请等加严监管措施。

  1. 出境竹木草制品因检疫问题被境外官方主管部门通报,且整改不到位的;

  2. 不如实申请/申报,伪造、篡改相关资料的;

  3. 拒不接受海关调查,或阻挠、妨碍海关执法的;

4.其他违反本公告及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二)海关依法对注册登记的生产加工企业实施监督管理,采取核查等方式监督企业持续符合注册登记条件,以及有效运行产品质量管理体系。

注册登记的生产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责令整改以符合要求,整改期间可以暂停受理其产品出境检疫申请:

  1. 质量管理体系或防疫控制体系运行不良,存在检疫安全隐患的;

  2. 生产设施设备、产品种类、生产规模与注册登记信息明显不符的;

  3. 伪造、篡改生产记录、厂检记录等资料的;

  4. 拒不接受海关监督管理,或阻挠、妨碍海关执法的;

5.其他违反本公告及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三)货主/发货人、代理人、生产加工企业违反本公告相关规定的,海关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本公告自2026年XX月XX日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监督管理要求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目前,出境竹木草检疫监督管理依据文件主要为《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于2003年发布,发布已超过20年。随着贸易发展及业务改革的持续深入推进,新形势下海关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监督管理要求也随之变化,现行管理办法部分内容已与竹木草制品实际检疫风险、海关监管实际、行政资源利用不相匹配。为落实国家简政放权要求,优化营商环境,适应新业态发展,减轻企业负担,统筹好安全与发展,更好地开展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有必要对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监督管理要求进一步优化,因此起草制定该公告。该公告正式实施后,《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45号,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8〕69号)同步废止。

本公告于2026年1月向相关司局和各直属海关书面征求意见,共收到6个司局和26个直属海关反馈意见151条。2026年3月,起草工作组对反馈意见进行了集中研究,采纳意见61条,部分采纳意见18条,进一步修订完善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公告中规定了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依据、产品范围、注册登记、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出境检疫和监督管理等内容,旨在通过以下规定适应目前监督管理需要:

(一)明确责任主体。一是明确责任主体,确定货主/发货人为出境竹木草制品的责任主体,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的质量安全和防疫承担主体责任,如实向海关提交相关材料和信息,代理人承担如实申报责任。海关监管主体由生产加工企业转变为货主/发货人、代理人和有境外注册登记要求的生产加工企业。二是明确货主/发货人、代理人、生产加工企业应承担溯源管理责任以及配合开展通报调查的义务, 要求企业申报时提供《自检合格保证》,准确填报生产加工企业的注册登记信息。

(二)调整注册登记要求。明确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的适用情形,除输入国家或地区对输入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有注册登记要求的,其他生产加工企业无需向海关申请注册登记,已取得注册登记的企业,海关依法撤回注册登记。同时规定注册登记的生产加工企业应符合海关的监督管理要求并明确整改责任。

(三)优化企业管理模式。一是简化分级分类管理,在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基础上,根据产品风险等级、海关企业信用等级、输入国家或地区检疫要求等实施风险分级分类管理,不再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分类考核。同时因海关监管主体发生变化,将分级分类管理措施扩大至货主/发货人、代理人。二是 细化违法违规处置,明确货主/发货人、代理人、生产加工企业违法违规情形及相应处置措施,统一执法尺度,便于监督管理。

四)规范企业申报管理。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表述,明确货主/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在货物的生产加工或存放场所所在地海关办理检疫申请,同时无需逐批提交一一对应的《厂检记录单》,可提交一年有效期内的《自检合格保证》,以顺应新业态发展需求,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竹木草制品出口。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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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综合整理自海关总署,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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