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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出口申报不实案例解读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 2021.07.12
今天厦门海关小编给大家解读,一个出口环节申报不实的真实案例。

案情简介:
厦门某某果蔬公司是一家从事保鲜果蔬生产加工的出口企业,其委托报关行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出口一批保鲜包菜、保鲜西兰花。


报关单项下第01项商品“保鲜包菜”申报数量13660千克,第02项商品“保鲜西兰花”申报数量3000千克。











经现场查验,报关单项下第01项商品“保鲜包菜”实际数量为5160千克,与申报不符。此外还有保鲜白萝卜未申报,数量为8500千克。

普法卡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二)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海关提示:
申报不实是进出口活动中典型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按照海关规范申报的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当将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等数十项项目向海关如实申报,海关根据上述申报,执行国家贸易管制政策、征收税款、开展贸易统计等。

自检验检疫职能划入海关之后,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申报不实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构成违法竞合,择一重处。本案例中的发货人应依法办理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出境申报手续,如实提供其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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