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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报关单与退税对计量单位的一些要求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 201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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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与进项发票单位不一致

实操中会出现出口货物报关结束后,再开具进项发票;或是先开具进项发票,再进行出口报关的情况;发票由财务税务部门处理,而报关是由物流关务进行处理,有时会出现信息不一致的情况,查询相关管理规定,做些分享

1.报关单填制要求

法定第一计量单位:进出口货物按海关通关系统《商品综合分类表》中确定的法定第一计量单位,自动返填计量单位。

法定第二计量单位:进出口货物按海关通关系统《商品综合分类表》中确定的法定第二计量单位,自动返填计量单位。

成交计量单位:通过下拉菜单选择货物实际成交所用的计量单位。例如:成交单位为“台”,则通过下拉菜单选择“001 台”

出口报关

注意事项:

(1)已备案的加工贸易及保税货物,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加工贸易手册》中同项号下货物的计量单位一致,加工贸易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边角料复出口,填报其报验状态的计量单位。

(2)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商品的成交计量单位必须

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计量单位一致。参数引用《计量单位代码表》

2.税务局公告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 12号第二条出口退(免)税申报第五项:出口报关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报关货物的出口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如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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