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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5类常见问题应答,你知道吗?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 2019.05.15

外贸企业的财务人员在申报出口退税过程中,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何快速解决,这5类常见问题要牢记哦。

出口退税


 1. 出口企业当年出口的货物,最晚可以在什么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

例如:企业在出口一笔货物,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2018年7月18日,则该企业可以在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之内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2. 生产企业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出口退(免)税时,是否有一定的顺序?应重点关注什么?

  生产企业在每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应先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后申报出口退(免)税。值得生产企业注意的是,一旦该月出口退(免)税申报由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则该企业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无法修改。因此,生产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前,应仔细核对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是否填报正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确认无误后,再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3. 外贸企业在增值税发票勾选认证功能中进行勾选操作时有“进项抵扣”和“用于出口退税”两个选项,应该如何选择?如果误选需要怎么处理?

 财税2012年39号文件规定,外贸企业应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金额和进项税额,若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他用途时应从出口库存账转出。通俗的讲,外贸企业取得的用于内销的进项和用于出口的进项需要分别核算。

 因此,外贸企业在增值税发票勾选认证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外贸企业在勾选确认发票操作前,认真确认发票用途,在“进项抵扣”或“用于出口退税”两个选项中做出相应勾选,若将“用于  出口退税”的发票错误勾选为“进项抵扣”,则只能开具红字发票。


  若取得发票中的货物暂不能确定内销或出口的,可先按照“用于出口退税”勾选确认,如后期确认用作内销使用,再按照规定办理“出口转内销证明”,待证明开具后的次月申报期,填写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栏次进行抵扣。



 4. 出口企业在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时,系统提示“禁止出口商品或不退税商品”或“免税商品”是什么原因,如何知道企业出口的商品是不退税商品或是免税商品?

 

 该疑点的产生,是由于企业申报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或《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出口商品代码”中填报的商品代码为不退税商品代码,或免税商品代码。

 若要查询企业出口的商品是否为不退税商品或免税商品,企业需在申报系统“在线申报”——“配置”——“退税商品码”中输入相应的商品代码,查看该商品代码所对应的“特殊商品标识”。若特殊商品标识为“1”,则该商品为不退税商品,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需在增值税申报表中按适用征税率申报增值税;若特殊商品标识为“2”,则该商品为免税商品,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需在增值税申报表中按免税收入申报增值税。



 5. 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系统提示“海关数据中无此报关单号”是什么原因,如何解决?

该疑点的产生,是由于企业申报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或《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出口货物报关单号”中填报的报关单号未在海关数据中找到。因为该笔报关单的海关信息还未传送到税务机关或者报关单号录入错误造成的,企业需待报关单海关信息传送到税务机关或修改报关单号后才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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