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 指制造商或经销商加在商品上的品牌标志,企业申报时应同时申报出品牌的中文和外文名称。
◐无品牌的,报“无品牌”;
◐有中文及外文品牌的,需同时报出品牌的中文名称和外文名称,如“品牌:三井/Mitsui”;
◐无中文品牌名称的,应填报外文品牌名称同时也需注明“无中文品牌名称”,如“品牌:ABC牌,无中文品牌名称”;
◐无外文品牌名称的,应填报中文品牌名称同时也需注明“无外文品牌名称”,如“品牌:网易严选牌,无外文品牌名称”。
TIPS
部分特殊商品需注意:
A.3920.1010乙烯聚合物制电池隔膜、税目70.03、70.06项下等商品,如果无品牌,除了报明“无品牌”,还应同时填报厂商的中文及外文名称。
B.部分以纯数字为品牌名称的商品,应将纯数字品牌名称作为外文品牌名称,并根据实际填写中文品牌名称情况,如“品牌:511牌,无中文品牌名称”。
TIPS:
部分特殊商品需注意:
A.如果税目或子目在释义中明确注明零售包装的,在申报时还需注明是否为零售包装。例如,税目38.08、37.07项下商品应填报“300ml/瓶,零售包装”。
B.一般情况下,“件”不可作为包装单位。
TIPS:
部分特殊商品需注意:
44章项下商品“种类(中文、拉丁文属名、拉丁文种名)”要素有括号提示文本,应按括号内提示分别填报中文、拉丁文属名、拉丁文种名。
新增要素。
已有要素内新增要素要求。
拆分已有要素。
标点含义请予关注
◐ 要素个数为两个及两个以上时,用顿号表示选择关系,即填报时选择一项或多项。
◐ 要素个数为两个及两个以上时,用分号表示并列关系,即填报时需逐项填报提示内容。
《目录》(2021版)变更重点及标点含义讲解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敬请期待下期的易错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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