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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类知识简介(三)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 2023.08.02
三、归类总规则

在国际贸易中,商品通过税则中的类、章、分章进行分组,商品描述和税目条文尽可能明确商品的范围。但是由于商品间的差异以及大量不同类型的新商品的出现,品目往往不可能包括所有的商品。所以需要有一种规则来指导我们如何理解每一个品目以及品目之间的相互关系,这就是归类总规则。归类总规则位于《协调制度》的卷首,是对商品归类普遍规律的归纳总结,是指导商品归类总原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依据。归类总规则共有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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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一: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则按以下规则确定。
规则一有五条注释,因内容较多,本文受篇幅所限不一一完整列出(规则二、三、四、五及六的注释亦同),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1、标题对商品归类不具有法律效力;
2、商品归类应首先按照品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确定;
3、如品目条文或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则按规则二、三、四及五的规定确定。

规则二:
(一)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报验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规则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与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品目中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的原则归类。
规则二有十三条注释,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1、规则二(一)第一部分所列某一些物品的品目范围包括三种情形,即完整品、不完整品、未制成品,前提是这三种物品在报验时必须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
2、规则二(一)第二部分规定,完整品或制成品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应归入已组装物品的同一品目。以未组装或拆散形式报验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按照规则二(一)第一部分的规定,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看待。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在装配成完整品时其组装方法的复杂性可不予考虑,但其各种部件无须进一步加工成制成品。某一物品的未组装部件如超出组装成品所需数量的,超出部分应单独归类。
3、规则二(二)是关于材料或物质的混合品及组合品,以及由两种或多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它所适用的品目是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的品目(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的混合品或组成品)和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制成的货品的品目(包括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
4、规则二(二)最后规定,不同材料或物质的混合品或组合品,以及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如果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的,必须按规则三的原则进行归类。

规则三:
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的,应按以下规则类:
(一)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部分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三)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品目。
规则三有十二条注释,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1、对于根据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的货品进行归类时,有三种方法,其优先顺序为:(1)具体列名;(2)基本特征;(3)从后归类。只有在不能用(1)时才能用(2),不能用(2)时才能用(3)。
2、只有在品目条文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运用本规则。
3、具体列名归类方法应把握的原则:(1)列出品名比列出类名更为具体;(2)如果某一品目所列名称更为明确地述及某一物品,则该品目要比所列名称不那么明确述及该货品的其他品目更为具体。

4、基本特征归类方法仅涉及:(1)混合物;(2)不同材料的组合货品;(3)不同部件的组合货品;(4)零售的组合货品。这些货品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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