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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与海事均要求锂电池出口需要作为危险货物申报(四)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 2023.03.16
上海海事局关于锂电池未申报危险货物处罚行政复议决定书

       

海事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海复字〔2022 〕003号

申请人: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黄╳╳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港海事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同汇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凌黎华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年1月17日作出的海事罚字[2021]011000081611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于2022年3月30日提交了复议补正材料。本机关于2022年3月30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港海事局作出的海事罚字[2021]011000081611号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9月29日以普通货物名义委托上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代办内含锂电池的20辆电动自行车 办理订舱手续。上述货物装在箱号ZENU2607508的集装箱内。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8日在上海港╳╳有限公司开箱取证,认定箱号ZENU2607508内电动自行车所装电池为锂电池, 属于9类危险货物 。被申请人认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做出了给予申请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在复议时称:“锂电池是供自行车里程表显示速度的显示屏供电和前后灯光照明、刹车和转向灯光提供供电的电源,并非提供动力”。申请人2021年10月27日在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情况说明”中承认其托运的货物“电动自行车”属于9类危险货物。根据我局向该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单位“深圳市╳╳自行车有限公司”获取的产品说明书显示,该款电动自行车可以使用电池驱动;且根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规范要求,申请人托运货物无论是为自行车提供动力还是仅提供照明均属于9类海运危险货物,故申请人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 申请人作为货物托运人,在办理海运出口手续时,未将托运危险货物的正式名称、危险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通知承运人,导致该货物以普通货物的名义办理了海运出运手续。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处罚文书及内部审批材料、买卖合同、发票、装箱单复印件、报关单、报关委托书、申报要素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订舱委托书、订舱确认复印件、船舶载运集装箱货物查验记录表、现场照片、情况说明(托运人)、情况说明(订舱货代)、产品说明书等。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港海事局对申请人北京╳╳发展有限公司作出的海事罚字[2021]011000081611号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的规定,本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海事罚字[2021]011000081611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

202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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