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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RCEP技术性贸易措施指南(食品接触材料篇·中)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 2022.12.16


菲律宾

01.监管机构

菲律宾食品包装材料由其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FDA)监管,该机构根据1963年的《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1(第3720号共和国法案)成立。

02.技术法规和标准

根据2013年的《食品安全法》2,装有任何有毒或有害物质的容器中的食品都被视为掺假。关于食品包装,《食品安全法》规定卫生部(DOH)负责确保所有食品加工和产品包装活动的安全。食品经营者必须确认包装材料、食品和其他供应品的来源。

菲律宾食品包装材料的一般安全要求主要包含在一些政府命令和通告中。如2004年5月7日发布的《关于生产、包装、重新包装或保存食品的现行良好生产规范的修订指南》(第153 号行政命令)指出“应有适当的质量控制操作程序,以确保食品适合人类食用,食品包装材料安全合适”。根据菲律宾FDA通告第2006-016号3,“任何可能成为食品的组成部分,或可能以其他方式影响食品的特性,并且在其预期用途条件下是安全的食品包装材料都属于食品添加剂”;该通告包括一份允许的食品添加剂清单,以及在菲律宾分销的食品中使用这些添加剂的指南。菲律宾FDA承认美国和日本的食品接触物质许可,美国食品法典和美国FDA法规是菲律宾FDA有关良好生产规范和食品包装材料适用性政策的主要参考指南。因此,遵守美国包装食品法规基本上能确保遵守菲律宾法规。

03.合格评定程序

菲律宾规定,食品包装材料进口商需要在零售包装产品之前向菲律宾FDA注册。进口商需通过菲律宾FDA电子门户提交注册申请,根据菲律宾FDA 相关规定,进口商还需要提供符合良好生产规范的制造商注册证书或同等证书。

04.温馨提示

目前,菲律宾FDA已经出台了用于预包装加工食品的食品接触制品自愿认证指南的征求意见稿4,向利益相关方提供有关自愿认证申请过程的信息。该指南的分析方法和限值采用日本贸易协会(JETRO)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的规格和标准”的最新版本、“食品的规格、标准和测试方法”的最新版本、“器具, 容器和包装, 玩具, 清洁剂”的最新版本,和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邦法规第21篇第170至199 部分。按照该征求意见稿,申请人应向菲律宾FDA提交食品接触材料认证申请,申请材料包括该指南中附件A要求的全部内容。


新加坡

01.监管机构

新加坡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由新加坡食品局(SFA)监管。

02.技术法规和标准

在新加坡,食品以及食品包装材料的制造、进口和销售受 1973 年《食品销售法》5及其实施条例的约束。其中食品法规和食品销售(食品企业)法规专门针对食品包装提出了具体要求。食品法规中第三部分第37条对PVC包装/容器和陶瓷容器有要求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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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合格评定程序

出口到新加坡的食品接触材料需要先查询SFA对食品用具的分类,在出口到新加坡之前申请贸易商执照或在SFA注册,进行进口加工食品和食品用具登记。出口到新加坡的食品用具必须符合《食品销售法》的规定以及SFA的标签要求7。SFA规定,只要符合SFA的条件,可以从任何国家或地区进口加工食品和食品器具,前提是确保打算进口的食品用具在出口国家或地区的食品当局的适当监督下或具有SFA可接受的质量保证计划。进口商需要保留文件证明进口产品是在受监管的场所以及卫生条件下生产的。常见的证明文件包括HACCP(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证书、GMP(良好生产规范)证书、健康证明(由出口国家或地区的食品或兽医主管部门出具)、出口证明(由出口国家或地区的食品或兽医主管部门出具)、工厂许可证(由出口国家或地区的监管机构颁发),这些文件通过SFA在线反馈系统或贸易网8提交。此外,SFA建议将进口产品送至其认可实验室进行分析。在符合上述所有进口前要求后,需要通过TradeNet申请进口许可证;进口时,SFA将根据货物清关许可证(CCP)上注明的SFA批准代码和批准信息决定是否抽检。

04.温馨提示

新加坡的《食品销售法》中没有为食品接触材料规定安全标准。进口商可以选择遵循国际公认的标准(例如ISO、EN或ASTM标准等)来提高其产品的安全性。


越南

01.监管机构

越南负责食品接触材料的监管机构为卫生部(MOH)和其下属食品管理局(VFA)。

02.技术法规和标准

越南食品安全法9(第55/2010/QH12号)第十八条规定,食品包装必须采用不释放有毒物质、不使食品产生异嗅、异味的安全材料。食品接触材料还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法规,包括卫生部关于食品包装和容器的规定。

影响食品包装材料的国家技术法规有:(1)QCVN 12-1:2011/BYT 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合成树脂器具、容器和包装的安全和卫生10;(2)QCVN 12-2:2011/BYT 与食品直接接触的橡胶器具、容器和包装的安全和卫生11;(3)QCVN 12-3:2011/BYT 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金属容器的安全和卫生12;(4)QCVN 12-4:2015/BYT 与食品直接接触的由玻璃、陶瓷、瓷器和搪瓷制成的包装、器具的安全和卫生13。

下表为QCVN 12-1:2011/BYT中对食品接触用塑料的通用要求以及以PVC树脂为例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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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合格评定程序

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橡胶、金属、玻璃、陶瓷、瓷器和搪瓷容器等)在出口到越南市场之前必须按照法令38/2012/ ND-CP法规进行符合性公告和国家主管部门的符合性公告登记注册。首先,进口产品需在食品管理局的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服务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测试,然后将下列文件上传至VFA电子系统:商业登记证扫描件、产品检测结果表扫描件、在原产国流通的产品标签或产品标签照片、越南流通产品的二级标签、符合性声明、定期监测计划、合格评定方法、合格评定报告、包装规格、制造商名称、符合HACCP 或ISO 22000(如果有)的证书。缴费后,VFA将处理并发布食品包装公告电子版。

食品容器进口申报时,需要根据MOH发布的第 05/2018/TT-BYT号通告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辅助物质以及盛装和储存食品的工具和材料清单和第65/2017/TT-BTC号通告越南进出口货物清单中给出的商品HS编码申报。食品包装公告发布后,企业需要进行质检登记,照常进行清关。由于没有特殊的政府管理政策,塑料食品容器进口到越南的海关程序与其他普通商品相同。进口塑料食品容器时,进口商需要缴纳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04.温馨提示

法令38/2012/ND-CP规定:进口和国产功能性食品有技术规定的,必须在市场流通前向VFA进行符合性公告和符合性公告登记。由于食品接触橡胶、金属、玻璃、陶瓷、瓷器和搪瓷容器已经有了国家技术法规,因此其必须进行符合性登记注册;进口和国产无技术规范的功能性食品,必须按照食品安全法规进行公告,并在VFA进行食品安全法规符合声明登记后,方可投放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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