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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通关指南丨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 2021.06.15

01 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及其包装定义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货物是指容易引起燃烧、爆炸、腐蚀、中毒或有放射性的物品,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必须采用特殊防护设施与措施的货物。

危险货物包装是指盛装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通常包括容量不超过450L、净重不大于400KG的包装容器,中型散装容器,大型容器(大包装)等,另外还包括压力容器、喷雾罐和小型气体容器,便携式罐体和多元气体容器等。

02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第六条第三款;

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5.《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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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要求

1.出口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监管:

(1)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2)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适用);

(3)原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

(4)贸易合同中高于上述规定的技术要求。

2.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

3.对出口列入国际危规《危险货物一览表》的危险货物,按照海运、空运、汽车、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包装性能检验、使用鉴定。

4.用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出口危险化学品,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04

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通关流程

1.对于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

一是向海关申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详情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40号令《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附件37)、《关于<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二是向所属海关申请办理包装生产企业代码,详情请参照《关于调整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代码的公告》(海关总署2019年第15号);

三是委托代理报关企业或自行向海关报关,申请出入境货物包装检验(少部分产品列入生产许可证目录,需要提供相应生产许可证,详情请参照“出口危险品生产企业”第二款);

四是预约并接受海关现场查验,取得《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货物除外);

五是接受海关后续实施的周期性检验和日常监督管理。

2.对于出口危险品生产企业:

一是向海关申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详情请参照“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第一款;

二是确认产品是否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如列入则须取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参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确认产品是否列入《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原质检总局2011年第10号公告《关于公布61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公告》),如列入则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

三是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实验室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取得产品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依据分类鉴别报告,按照GHS要求编制危险公示标签和安全数据单;

四是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五是灌装后委托代理报关企业或自行向海关报关,申请出入境货物包装检验;

六是预约并接受海关现场查验,取得《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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