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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生产企业注意!2019出口退(免)税申报重要提醒(中)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 2019.03.07

05 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海运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2019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前 ,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海运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海运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只需要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录入的《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电子数据,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六条

海运出口


06 委托海运出口货物证明


2018年度委托海运出口的且属于国家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应于 2019年3月15日前办理《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三条


07 代理海运出口货物证明


2018年度受托海运出口的货物 ,应于2019年4月15日前 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其中受托出口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需凭《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等资料办理。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


08 来料加工海运出口货物免税核销


2018年度在海关办结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核销手续的,应于 2018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海运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未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海运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或者不符合办理免税核销规定的,委托方应按规定补缴增值税、消费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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