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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的知识简介(二)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 2023.09.11


出口报关

(二)原产地证书的申请

向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人应当是出口货物的发货人。申请人应当于货物出运前向申请人所在地、货物生产地或者出境口岸的签证机构申请办理原产地证书签证。申请人在初次申请办理原产地证书时,向所在地签证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申请企业备案表》;

2、《原产地证书申报员授权书》及申报人员相关信息;

3、原产地标记样式;

4、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申请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

6、出口货物商业发票;

7、申请签证的货物属于异地生产的,应当提交货源地签证机构出具的异地货物原产地调查结果;

8、对含有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或者签证机构需核实原产地真实性的货物,申请人应当提交《产品成本明细单》。

以电子方式申请原产地证书的,还应当提交《原产地证书电子签证申请表》和《原产地证书电子签证保证书》。进口方要求出具官方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人应当向海关申请办理;未明确要求的,申请人可以向海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者其地方分会申请办理。申请签证的货物属于异地生产的,申请人应当向货源地签证机构申请出具货物原产地调查结果。参加国外展览的货物,申请人凭参展批件可以申请原产地证书。货物在中国加工但未完成实质性改变的,申请人可以向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加工、装配证书。经中国转口的非原产货物,申请人可以向签证机构申请签发转口证书。一批货物只能申领一份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对于同一批货物不得重复申请原产地证书。

(三)原产地证书的审核

签证机构接到原产地证书签证申请后,签证人员应当按照《原产地条例》和《实质性改变标准》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审核无误后,向申请人发放《原产地证书申请企业备案证》。申请人再次申请办理原产地证书时,可免予提供《原产地证书签证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前四项的材料。签证机构可以对申请人申报的产品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生产设备、加工工序、原料及零部件的产地来源、制成品及其说明书和内外包装等。申请原产地证书的货物及其内、外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出现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制造、生产的字样或者标记。

(四)出证

签证机构应当在受理签证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签证。申请人未在签证机构备案的,签证机构应当自备案信息核对无误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签证申请的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签证。调查核实所需时间不计入在内。原产地证书为正本1份、副本3份。其中正本和两份副本交申请人,另一份副本及随附资料由签证机构存档3年。申请人因实际需要申请增加原产地证书副本的,签证机构应当予以办理。原产地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更改、重发证书的有效期同原发证书。

(五)原产地证书的重新申领、更改、补发

已签发的证书正本遗失或者毁损,申请人可以在证书有效期内向签证机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更改/重发申请书》,申请重发证书。

要求更改已签发的证书内容时,申请人应当在原产地证书有效期内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更改/重发申请书》,并退回原发证书。签证机构经核实后,方可签发新证书。更改后的证书遗失或者毁损,需要重新发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重新发证。

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在货物出运后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除依照《原产地证书签证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交补发原产地证书申请书、申请补发证书原因的书面说明、货物的提单等货运单据。签证机构应当在原产地证书的签证机构专用栏内加注“补发”字样。对于退运货物或无法核实原产地的货物,签证机构不予补发原产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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