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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消耗臭氧层物质(ODS)】进出口----注意事项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 2023.02.17

  

注意事项

1.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 境外之间进出的,进出口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进出口审批单、进出口许可证; 消耗臭氧层物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其他区域 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 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不需要申请领取进出口审批单、进出口许可证。


解析:消耗臭氧层物质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进出的 需要申领 《进出口许可证》,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进出的以及与其它特殊监管区域进出的均 不需要申领 《进出口许可证》,这与其它进出口货物进入特殊监管区域是有区别的,需要特别注意!!!!

2.臭氧层物质一般会出现 在哪些货物中?

解析:

冰箱、空调、灭火器材、泡沫塑料、发胶以及杀虫剂 等产品中应用的许多人造物质都含有ODS ,会对臭氧层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

上述物质进出口时需要特别关注成分含量是否有臭氧层物质!


市面上常见的ODS主要包括以下六种:

1

全氯氟烃:主要用作制冷剂、清洗剂和发泡剂;

2

哈龙:主要用作灭火剂;

3

四氯化碳:主要用作化工生产的助剂和清洗剂;

4

甲基溴:主要在农业种植、粮食仓储或商品检疫中用作杀虫剂;

5

含氢氯氟烃:主要用作制冷剂、清洗剂和发泡剂;

6

甲基氯仿:主要用作清洗剂。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0号


 

为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修正案规定的义务,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和《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共同修订了《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现予以公告。

  自2021年11月1日起,对《名录》中所列物质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凡从事《名录》中所列物质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必须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经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向商务部或受商务部委托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凭进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原《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一批)》(环发〔2000〕10号)、《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二批)》(环发〔2001〕6号)、《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三批)》(环发〔2004〕25号)、《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四批)》(环发〔2006〕25号)、《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五批)》(环发〔2009〕161号)、《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六批)》(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7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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