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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增值税新政4月1日执行,9大变化!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 2019.03.22

国务院最新出台9项减免税政策

 

1 、进一步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

2 、将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由分2年抵扣改为一次性抵扣,增加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

3 、对主营业务为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10%抵扣,政策期限截止到2021年底。

4 、对纳税人新增的留抵税额,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

5 、调整部分货物服务的出口退税率。

6、对延续2018年到期的公共租赁住房;农村安全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国产抗艾药品的税收优惠政策。

7、从2019年1月1日到2022年底,对企业用于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的扶贫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8、对符合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9、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底,对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出口退税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 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 出口退税 率调整为13% ;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 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 出口退税 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 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 出口退税 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 出口退税 率的,适用税率与 出口退税 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 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四、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 退税率为11% ;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 退税率为8%。

  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 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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