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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例析(一)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 2023.03.20

2010年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10)(以下简称《2010年版通则》)自2010年实施以来,在实践中出现了大量案例和疑难问题。为此,国际商会于2016年9月正式启动了《2020年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20)(以下简称《2020年版通则》)的起草工作,以弥补和纠正《2010年版通则》的缺陷。


《2020年版通则》已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取代了实施10年的《2010年版通则》。进出口交易、国际物流和银行国际结算等相关人员亟待更新知识,以便在当前的进出口交易中趋利避害。


相较于《2010年版通则》,《2020年版通则》的主要修订之处包括以下三方面:


在一些贸易术语中规定买卖双方可使用自己的运输工具来安排运输



在《2010年版通则》中,根据不同贸易术语的解释通则,货物将由卖方或买方为运输货物而雇佣的第三方承运人运载。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虽然货物要从卖方运往买方,但是仍然可以在没有雇佣任何第三方承运人的情况下进行运载。对此,《2020年版通则》不仅明确允许订立运输合同,而且也允许在D组术语(DAP、DPU、DDP)和FCA术语下仅安排必要的运输。原先适用《2010年版通则》中的FOB术语时,容易出现如下案例中买方与其雇佣的第三方承运人勾结骗取货物的案例;而在《2020年版通则》下使用FCA术语且买方自派运输工具时,此类情况则有可能更容易出现,因此卖方须提前防范。另外,买方也须确保在DAP、DPU、DDP下卖方使用自己的运输工具时,向买方提交的在目的地接管/提取货物单证的可靠性。


案例解析


在FOB条件下,因租船订舱由买方办理,这就为一些不法进口商与船方勾结骗取货物提供了可乘之机,我国就发生了一起如下的案例。


国内某出口公司向韩国出口1万吨水泥,价值40万美元,FOB术语成交,由韩国买方租用越南籍货轮,将整船货物从青岛港运至韩国某港口,支付方式为即期信用证。后因我国国内货源紧张,请求韩国买方延迟派船,买方同意,但信用证不展期,付款方式按“随证托收”办理,我方对此并未表示反对。在信用证过期后,买方船到,我方装货后取得船长签发的提单,并随附其他要求的单据送中国银行某分行,向韩国进口商办理“随证托收”,但待单据寄至韩国开证行后,因提单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日期,单证不符,信用证已失去银行保证作用,韩国银行只能向进口商按D/P方式代收货款。但此时,韩国进口商借故拒不付款赎单,并声称货已失踪。经我方调查,韩国进口商在无提单情况下早已从船方手中提走货物,而该船从此再未停靠中国港口,我方也不能据以申请法院采取扣船拍卖等补救措施,造成我方货款两空的重大损失。


由此可见,在FOB出口合同下,卖方除应注意买方资信外,还需要求买方所派船只是信誉良好的,最好以该船公司在我国内有办事处或常年代理机构为宜。另外,还应在合同中订明买方在派船前应电告卖方船名、船籍、所属船公司等详情,并以我方确认为准。在FOB出口合同中,尤应坚持信用证付款方式,以确保获得银行保证付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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