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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出口报关单下“三单一致”问题(上)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 2019.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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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8 1日海关启用了新版出口报关单,相比于旧版最大的变化是增加了境外收货人的申报要求,由于新政实施时间较短,“三单一致”的具体要求是实质一致还是逻辑一致。

(一)关于“三单”

“三单”通常是指舱单、提单及报关单,在出口业务中通常是指预配舱单、海运提单以及出口报关单。

预配舱单是指在出口正式报关前由船代根据出口企业(通常为发货人)的订舱信息制作的出口运输货物明细表单。其中由出口企业提供信息主要有收、发货人的详细信息(包括企业名址、代码及联系方式)以及货物信息(包括商品品名、海关编码、件数、重量、尺码)。一般由出口企业通过订舱委托书(BOOKING NOTE )将上述信息发送给货代,货代根据船代(或是船公司)要求将必要信息补充完整后再发送给船代,最终由船代预先发送给海关,以供海关核对数据。海运提单是指承运人(包括船公司和无船承运人)签发的证明货物已装船,并承诺据此交付货物的单据,是一种可以流通、转让的物权凭证,正本海运提单持有人可以向承运人主张提货。一般在出口货物装船后由承运人签发给发货人,电汇结算方式下发货人在收回全部货款后自行转递给收货人,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通过银行转递给收货人,收货人在目的港凭正本提单向船公司提货。出口报关单,全称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要求格式对出口货物实际情况作出的书面申报声明。新版出口报关单除了载有商品品名、海关编码、件数、重量、尺码等信息外,还增加了境外收货人信息。

(二)关于“三单一致”

“三单一致”是指上文提及的预配舱单、海运提单、出口报关单三份单据中载明的信息要具有一致性。“三单一致”问题在2018 61日海关实施新舱单预申报要求时就曾引起外贸人的热议, 但是真正被外贸人重视却始于 20188 1 日海关启用的新版 出口报关单明确要求提供境外收货人政策的落地。实际上在此之前“三单一致”也一直是海关及税局的要求,只是各地海关和税局在具体执行时会有略微不同,新舱单预申报及新版出口报关单申报要求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将申报内容具体化,明确出口企业、货代及船公司的申报要求。出口报关单上的境外收货人通常是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上的买方或是其指定的收货人,提单无需与其保持完全一致,不管是出口清关、收汇还是退税时相关机构都不会比对此信息。同时预配舱单上的收货人信息通常与提单保持一致,而不是出口报关单,但是预配舱单在收货人为 TO ORDER形式时,必须明确通知人的信息。提单及舱单收货人栏填写TO ORDER 形式,出口报关单上境外收货人栏具体填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买方或是其指定的收货人的做法是合理的,出口企业可以借鉴。

(三)“三单”中船、箱信息一定相同,无需确认

船、箱信息包括船名、航次、提单号、集装箱号,是由货代及报关行完成,只要货物正常通关并被放行,上述信息在“三单”中就一定是相同的,否则海关不会放行,船公司也无法签发提单,所以出口企业无需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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