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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出口报关单下“三单一致”问题(下)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 2019.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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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单”中件数、毛重、尺码数据必须完全相同

根据目前船公司、海关以及国税部门的“三单一致”的10项校验数据中,件数、毛重、尺码(即体积)数据必须相同,这些数据如果不一致不仅影响到装运港出口清关工作,同样会影响到目的港进口清关工作,所以出口企业必须准确提供上述数据,确保一致。当下各港口对进港集装箱货物都会进行 VGM(核实的集装箱总重,全称VERIFIED GROSS MASS)称重,所以整箱运输货物出口企业重点需要确认的就是件数和尺码,拼箱运输货物毛重则需要企业自行确认或是在货代仓库过磅。如果出口企业在订舱时大货生产还没有完成,通过货代订舱时可以提供估算数据,货代也可以据此提供提单样单供出口企业确认。但是在生产完成并装运后必须对估算数据的错误部分进行及时更正。并且一定要在装箱单上进行更正,并在更改处加盖业务章或是公章,将更改后的装箱单拍照或是扫描后发给货代。同时也要根据正确数据修改清关用装箱单( PACKING LIST)及报关单草稿,重新发给货代,让其据此安排报关和更改由其负责传递给船代(船公司)的预配舱单数据,以确保件数、毛重、尺码数据的“三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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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三单”中收、发货人信息 真实贸易背景下可以不一致

预配舱单、海运提单、出口报关上都要求填写收、发货人,但是从实际出口业务来看,上述“三单”上的收、发货人信息并不要求完全相同,具体分析如下:

关于收货人,通常来说预配舱单及提单要保持一致,因为二者都是和装运相关单据。但是出口报关单上境外收货人却不一定要和提单及舱单相同,需要参考实际贸易背景进行填写。在指示提单下,舱单及提单收货人栏一般填写TO ORDER OF+ 开证行名称”或是“TO ORDER OF +发货人名称”,同时明确具体的通知人。报关单上的境外收货人则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形式发票)上的买方或是此合同下货款境外付款人,笔者个人更倾向于以合同下货款的实际境外付款人作为出口报关单上的境外收货人,这样在符合海关放行及船公司签发提单的要求外,同时还符合国税部门的出口退税要求。

关于发货人,根据出口企业贸易伙伴是境外直客还是中间商的不同会有不同的做法。如果是境外直客,那么预配舱单、海运提单、出口报关单上的发货人都应该为出口企业,做到“三单”相同。如果是境外中间商,应中间商要求预配舱单及提单可直接以境外中间商作为发货人,而报关单上的境内发货人则必须是国内企业,否则无法办理出口退税。以境外中间商作为舱单及提单上的发货人尽管不符合“三单一致”原则,但是符合一般商业规律,只要有中间商的三方贸易存在,这种情况就不可避免,从实际情况来看,海关放行及船公司签发提单时也不会去比对发货人信息。

(六)“三单”中商品品名可以通过“统分”形式满足一致性要求

外贸出口实践中,大多数行业每次出口商品品名都少于5个,可以满足“三单一致”要求,即预配舱单、海运提单、出口报关单用相同品名(预配舱单、提单上的英文品名应该为报关单上中文品名对应的准确翻译)。但是有 2种例外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同一批次出口货物种类较多,如汽车配件行业,每次出口动辄几十甚至上百个品名,无法在预配舱单及海运提单上全部显示,这个时候可以在预配舱单及海运提单上用货物的统称,而在报关单上分别列明所有产品明细品名,这种情况符合商业规律,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但是为了防范由此引起的海关查验及国税部门稽查风险,海运提单上的货物统称必须能够完全涵盖出口报关单上的货物明细品名,不能在统称为汽车配件时,报关单明细里却出现皮鞋这种现象。如果一个统称不能将出口报关单上分列货物涵盖的话,可以选用多个统称,一般 来说在提单上最多可以有 5个货物统称,这样在海关查验或是当地税局稽查时就可以更好的解释。第二种情况,发货人在出口报关单上故意采用与海运提单及预 配舱单不同的品名,以达到规避法检或是提高出口退税率的目的。但是出口企业要清楚不管是逃避法检还是骗取出口退税都是违法的,一经发现都会被严惩,甚 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出口企业需要回归到正常申报中来,合法、合规地完成出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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