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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知识简介(下)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 2023.08.23


出口报关

(二)实施优惠性贸易措施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从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原产地为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适用《税则》中相应优惠贸易协定对应的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1、完全获得,即进口货物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的;
(1)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产品;
(2)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3)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领土或者领海开采、提取的矿产品;
(4)其他符合相应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完全获得标准的货物。
2、非完全获得,即非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但符合《优惠原产地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
《优惠原产地规定》第五条规定,“非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按照相应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或者其他标准确定其原产地。其中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制造加工工序标准和本文二(一)部分提到的概念相同。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是指出口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扣除该货物生产过程中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非原产材料价格后,所余价款在出口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中所占的百分比。“非原产材料”,是指用于货物生产中的非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原产的材料,以及不明原产地的材料。其他标准,是指除上述标准之外,成员国或者地区一致同意采用的确定货物原产地的其他标准。
《原产地规定》第六条规定,原产于优惠贸易协定某一成员国或者地区的货物或者材料在同一优惠贸易协定另一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用于生产另一货物,并构成另一货物组成部分的,该货物或者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另一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
3、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的其他因素
为便于装载、运输、储存、销售进行的加工、包装、展示等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运输期间用于保护货物的包装材料及容器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在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本身不构成货物物质成分,也不成为货物组成部件的材料或者物品,其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
 4、“直接运输”的含义
《优惠原产地规定》第三条所称的“直接运输”是指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从该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直接运输至中国境内,途中未经过该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原产于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的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中国境内,不论在运输途中是否转换运输工具或者作临时储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视为“直接运输”:
(1)该货物在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时,未做除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2)该货物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停留的时间未超过相应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期限;
(3)该货物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作临时储存时,处于该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监管之下。
5、进口货物不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不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1)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没有提交符合规定的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也未就进口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资格进行补充申报的;
(2)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提供商业发票、运输单证等其它商业单证,也未提交其他证明符合《优惠原产地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文件的;
(3)经查验或者核查,确认货物原产地与申报内容不符,或者无法确定货物真实原产地的;

(4)其他不符合本规定及相应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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